比賽規則

  比賽規則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 人員
一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,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。
二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、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。
三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(含三位)之單數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。
四、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、離席或更換。
五、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、定義及規則。
六、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,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。
七、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15分鐘,隊員仍未到齊者,視為棄權。



▊ 比賽程序
一、比賽程序如後:
1. 正方一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反方二辯上台質詢正方一辯。
2. 反方一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正方三辯上台質詢反方一辯。
3. 正方二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反方三辯上台質詢正方二辯。
4. 反方二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正方一辯上台質詢反方二辯。
5. 正方三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反方一辯上台質詢正方三辯。
6. 反方三辯上台申論,結束後,正方二辯上台質詢反方三辯。
7. 反方結辯上台作結,結束後,正方結辯上台作結。

二、申論、質詢、結論時間皆為四分鐘。
一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,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。
二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、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。
三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(含三位)之單數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。
四、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、離席或更換。
五、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、定義及規則。
六、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,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。
七、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15分鐘,隊員仍未到齊者,視為棄權。



▊ 規則
一、通則
1. 道具一經使用,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。
2. 非經他方要求,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,視為違規。
3. 任何隊員發言時,不得涉及人身攻擊,否則視為違規。
4. 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,否則視為違規。
5. 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,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,否則視為違規。
6. 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,否則視為違規。
7. 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,否則視為違規,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,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,於賽後提出抗議。
8. 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,抗議提出後,主席應知會他方,他方得以書面答辯。

二、質詢
1. 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。
2. 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,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。
3. 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,裁判應視之為違規,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。

三、答辯
1. 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,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,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,拒絕回答。
2. 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。
3. 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,但不得惡意為之,否則視為違規。
4. 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,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,並拒絕回答。



 結論
1. 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,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。
2. 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,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,否則視為違規。



 評分
一、評分係就個人成績、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。
二、雙方總成績各165分,其中團體分數15分,包括整體架構5分與結辯10分,而個人分數150分(三位隊員成績各50分),包括申論20分、質詢20分與回答10分。
三、「整體架構」之配分五分,裁判僅得圈選一方,並給15分,且不得判予平手。
四、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,就該張評分表中以「整體架構」來決定勝方。
五、單場最佳辯士由裁判票選產生,賽會最佳辯士由單場累積積分最高之辯士獲得。
六、雙方提出抗議時,主席應將「抗議裁決單」交予裁判人員(每項抗議一張),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,分別裁定之,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,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,即作相關處理,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,抗議裁決之結果,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。